襄阳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

2、调查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