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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员干部是指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上人员下称报告人。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一)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的情况(含拟定时间、宴请规模、费用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学习、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港澳通行证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来源和支出情况);

(五)本人在公务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收受贵重物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及处置的情况;

 (六)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个人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表一报制。由报告人本人填写《襄樊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附后),报公司纪检监察部。

第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一般应由报告人事前向组织报告;事前因特殊原因无法报告的,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并说明原因。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还需说明的问题等,涉及到资金使用方面的个人重大事项,必须如实说明数额及其来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经公司党委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查和领导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应反映执行这一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报告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公司党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涉及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职工群众有权向公司党委反映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压制报复,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襄樊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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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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