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2008】第二号令)和国家、省关于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相关规定,经听证会通过,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现将我市改革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方案公告如下:
  一、适当调整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居民生活用水1.3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50元/立方米;工业经营服务用水1.6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30元/立方米;区域性用水0.80元/立方米。
  二、对低保、特困家庭实行优惠政策,价格为0.8元/立方米。
  三、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每户每月用水量的第一级基数为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价格为1.3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5.1-33立方米(含33立方米),价格为1.9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3.1立方米以上,价格为2.60元/立方米。
  对暂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暂按总表计量的居民小区和单位,采取按总表计量数、户均用量的基础上,按阶梯式计量水价对总表计费。
  四、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加收其他费用。
  五、上述改革调整的供水价格标准,从2010年9月1日抄见水量(八月份水量)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